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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号,居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6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 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让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某找袁某某(暂未抓获)买到毒品后,刘某某与张某某来到刘某某位于本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吸毒。

2. 2020年6月11 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某、胡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来到刘某某家,胡某某带了毒品,三人在刘某某家吸食。

3. 2020年6月13日下午,张某某转钱给刘某某买毒。刘某某买到后与张某某、胡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吸食。剩余毒品被张某某带走。

4. 2020年6月14 日上午,张某某转钱给刘某某买毒。刘某某买到后与张某某、胡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吸食。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三人尿检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四次在家中容留二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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