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公寓**室,容留张某某、黄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8日、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将其上网追逃,其于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 通话记录光盘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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