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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住安徽省望江县********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卖淫嫖娼,于2012年2月被罚款100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7月被罚款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公寓**室,容留张某某、黄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8日、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将其上网追逃,其于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 通话记录光盘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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