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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住海兴县**镇**北废品收购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兴县公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某某局刑警三中队逮捕。2014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执行八个月,2016年1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兴县公某某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海兴县公某某局刑警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冀J18***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韩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开车回到海兴县新区,容留韩某某使用刘某某事先购买放在车内副驾驶手扣里的吸毒工具冰壶、锅子、吸管、打火机等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韩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以同样方式在海兴县苏基小区旁边公路其车内容留韩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韩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以同样方式在海兴县利民医院附近公路其车内容留韩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1、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常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二人开车回到海兴县海兴农场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使用车内吸毒工具冰壶、锅子、吸管、打火机等,容留常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5、2020年5月9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常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二人开车回到海兴县医院附近路边,容留常某某使用车内手扣里的吸毒工具冰壶、锅子、吸管、打火机等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6、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拉着常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购买500余元冰毒后,二人开车回到海兴县医院附近路边,容留常某某使用车内手扣里的吸毒工具冰壶、锅子、吸管、打火机等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玲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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