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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吸毒,2019年10月1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2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龙舟坪镇**街**号**室租房内多次为吸毒人员官某某、鲜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提供场所,并参与共同吸食毒品。同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官某某、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本县公安局检测,被告人刘某某及官某某、鲜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同时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龙舟坪镇**街**号**室租房内为吸毒人员官某某、方某某、鲜某某、周某提供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上述人员在该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官某某、方某某、鲜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搜查、提取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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