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在刘某某租住的娄底市**区**小区**栋**单元**号租房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在刘某某租住的娄底市**区**小区**栋**单元**号租房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在刘某某租住的娄底市**区**小区**栋**单元**号租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7日12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租房中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两部;2.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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