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殷某某和赵某某,在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巷**栋**层的住房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和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