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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173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室,住西充县**镇********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至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南台路3号**服装店副楼内,多次容留朋友何某某、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何某某、吕某某、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刘某某容留何某某、吕某某在服装店副楼一起吸食冰毒。同日晚,刘某某继续容留何某某、吕某某、贾某某在服装店副楼吸食剩余冰毒。

2.2019年9月12日下午,刘某某容留严某某在其服装店副楼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13日下午,刘某某、何某某、吕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刘某某先后容留吕某某、何某某在服装店副楼吸食一起冰毒。

4.2019年9月14日下午,刘某某、何某某、吕某某、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因店内人太多,贾某某、何某某分走一小袋冰毒,刘某某容留吕某某在服装店副楼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5日,民警传换刘某某接受调查。经尿检,刘某某、何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威霖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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