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2**号
被告人刘某婷(外号“*婷”),*性,2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20**********,*族,**文化程度,务*,租住**省**市**区**镇**村*****区*区**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刘某婷在其租住的**区**镇**村******区*区**栋***房先后4次容留陈某涛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刘某婷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在行政案件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涛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婷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婷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婷在行政案件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婷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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