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租赁汕头市金平**巷**号“第**季”门店及**巷**号**房作为场所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雇用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判决)共同管理容留卖淫女胡某某、林某某、雷某某、陈某甲、曹某某等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务,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还招引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判决)利用其经营的汕头市金平区**之**格“**住宿”**房等作为场所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资100至200元,其中抽取20至5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所的费用,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巷**号“第**季”门店查获同案人刘某乙及卖淫女陈某甲、曹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林某某和吴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之**格“**住宿”**房等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的胡某某和陈某乙、雷某某和周某某,并现场缴获避孕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办案说明,缴获的避孕套等,相关照片等;
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雷某某、陈某甲、曹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合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为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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