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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3年4月18日因容留卖淫,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伍仟元;2019年8月7日因容留卖淫,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叁仟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刘某某因容留卖淫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在其莱州市**镇**村住处从事卖淫活动,被莱州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高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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