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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月15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本院批准,于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承租的乐亭县乐亭镇三街中段道北一无名店内容留王某某卖淫,并收取王某某卖淫所得提成40元。2018年1月26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刘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甲在其承租的乐亭镇三街中段无名门店内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卖淫,收取卖淫提成38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各一部;2、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销毁物品清单、提成获利统计表、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信息;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4、证人李某丙、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丙、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小坤

2019年3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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