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文安县**镇**村其居住的房屋内,容留卖淫人员杨某某、耿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8月8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耿某某、谢某某、韩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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