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镇**村,捕前住行唐县**镇**市场。2020年7月23日因容留韩某某卖淫被行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在其租住的行唐县**镇**市场一房屋内容留韩某某卖淫被行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0年8月1日16时许,刘某某再次容留韩某某在该房屋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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