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租下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村***号瓦房,长期给卖淫女蔺某某、赵某某、韦某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从嫖资中非法牟利。刘某某招募犯李某某(已判决),负责在外面望风。卖淫女每进行一次性交易收取100元人民币,刘某某从中获利3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赵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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