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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市**村花园**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底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栋**号(共五层),用于经营“按摩店”,并将该店二楼用于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发生以金钱为媒介的非法性交易。卖淫人员每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30元或15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提成人民币40元或50元。2020年5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了违法人员袁某某在店内二楼与阿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了违法人员陈某某在店内二楼与盛某某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了违法人员肖某某在店内二楼与盛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场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6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洪

检察官助理 刘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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