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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咸安区**路**号程某甲的私房一楼及三楼用于开设**足浴店。2018年6月21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在**足浴店内抓获正在卖淫的冯某某、程某乙和嫖客雷某某、彭某某。2018年6月22日,永安派出所对冯某某、程某乙、雷某某、彭某某四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而未对店主刘某某作出任何处理。

2019年10月30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再次在被告人刘某某租用的咸安区**路**号程某甲私房二楼抓获了正在卖淫的冯某某、李某某和嫖客张某某、殷某某。经审查冯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查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冯某某、李某某在其足浴店内卖淫共计688次,与卖淫女按照每次卖淫所得进行分成,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手写账单、搜查证、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刘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方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程某乙、彭某某、雷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湖北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32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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