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县正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2********,汉族,文盲,个体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号“**美容美发屋”内容留赵某某、韦某甲、龙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韦某甲、龙某某等人每次性交易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则每次按比例从中抽取人民币40元左右的费用。2020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卖淫场所进行查处,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与卖淫女赵某某、韦某甲、龙某某以及嫖客李某某、檀某某、曾某某等人。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韦某甲、龙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檀某某、曾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捷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