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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衡阳市**房**栋**房,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3月17日一次退查,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27日二次退查,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登记经营水域半岛休闲会所,从事按摩洗浴服务,从网上招聘了“美丽姐”负责日常管理。“美丽姐”面试、招聘了一些女技师,并让人发放招嫖卡片招徕客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美丽姐”安排对女技师进行培训,安排工号,确定每个女技师提供性服务的价格及提成,性服务的价格从699元至1199元不等,女技师每次卖淫后可以提成200元至700元不等的嫖资。刘某某明知会所里有卖淫嫖娼行为,为了利益不予以制止,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该会所依法查获柏某某、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四对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刘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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