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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因容留卖淫,2019年8月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7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至2019年8月6日,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刘某某将本人租住的寻乌县**镇**路**号房屋提供给谢某某、曾某某等人卖淫,并从卖淫女处以现金的形式每次抽取5元、10元或者20元作为水电费或者房费,用以支付本人房屋租金。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公安机关查处谢某某卖淫案中被抓获归案,同日因容留卖淫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执行完毕。2019年9月26日寻乌县公安局对同一事实以容留卖淫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4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从事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刘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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