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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刘志勇,绰号“土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街**号**幢**。2019年8月2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志勇在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街**街**号**幢**的住处,以“煲猪肉”的方式多次容留廖某乙、廖某甲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9月19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在刘志勇住处及附近分别抓获被告人刘志勇及廖某甲、廖某乙,并起获吸毒工具和两包白色固体等物品。经检验,两包白色固体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志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志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任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志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物品吸管、瓶子、锡纸等物品一批(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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