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潮州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号,2020年6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某甲,因之前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纠纷后而心生不忿,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饮酒后,由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被害人陈某某的家门口,在刘某乙下车后,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将陈某某家门口的摩托车撞倒,在陈某某从其家中出来时,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乙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在被害人刘某丙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又对刘某丙进行殴打。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3日晚,在没有取得二轮摩托车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沿潮州市湘桥区**镇**村村道行驶,到陈某某家门口与他人发生了纠纷,后被潮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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