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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赌博罪,2014年8月2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9月23日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9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月**日**时许,戴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在蠡县**烧烤摊吃饭时被刘某甲、尤某某、安某某、田某某、芦某某(上述四人已判)等几人无故殴打,后将刘某乙丰田商务车砸坏,用该车将王某甲拉至蠡县**宾馆西侧胡同处对王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甲伤情系轻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4316元。

2.2014年6月底至7月中旬,刘某甲伙同田某某、芦某某(上述二人已判)、安某某等人在**宾馆聚众赌博,以牛字牌推牌九的方式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抽头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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