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2月2日晚上,宋某某、李某、“某某”等人在我市京原南路“老城一锅”饭店吃饭期间,宋某某(已判决)进入包间,双方因言语冲突引发打斗。后在饭店门口,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持械将宋某某、李某打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12年7月28日0时左右,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我市尚客优宾馆门前准备住宿时,薛某某(已判决)驾驶白色本田商务车迎面驶来,陈某乙因嫌该车灯光晃眼就朝该车保险杠踢了一脚,薛某某下车用拳脚殴打陈某甲及陈某乙,后薛某某又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来到现场,被告人刘某某用拳脚,宋某某持刀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殴打、追砍、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为重伤。
3.2018年7月27日16时许,亢某某(已判决)因插队问题与姬某某发生冲突。亢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来到段家堡乡 “疙廖沟”附近大西公路上,持锹把、棒球棒、石块等对姬某某驾驶的红色华某某四桥车进行打砸,至车辆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玻璃等多处破损,姬某某面部、胳膊被破碎的玻璃划伤,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原平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砸车辆全部损失为2475元。
4、2019年1月10日15时左右,我市苏龙口派出所指导员张某某带领辅警高某某、杜某某前去我市108国道大营段一泉山庄附近的某某药店出警,张某某等人身着警服进入药店,并对被告人刘某某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但刘某某拒不配合,并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执法民警,用药店院子里的铁锹殴打民警,致该三民警眼睛红肿,身体胳膊等多处受伤。
2018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我市西镇乡平安大街文殊庄附近一辆轿车内,刘某某向何某提供冰毒吸食。后何某因吸食毒品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具有恶势力团伙作案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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