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8〕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高新区**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6日1时许,因刘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村王某某网吧门口身体碰撞后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接刘某电话后,带人至该网吧内,采用啤酒瓶砸、刀刺等手段殴打赵某某。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连振
2018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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