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1997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8月21日因无故砸坏出租车(车牌号冀C*****)前挡风玻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2013年12月28日因用斧头、砍刀等工具殴打他人,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16日因吸食冰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1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同日因肋区皮下有金属异物,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主要特征,应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

1.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环月街10号耀翔玻璃厂内,手持斧子闯入耀翔玻璃厂,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台洗碗机砍坏。

2.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惠某某(已判刑)从山海关买两车石头,将被害人贾某某康盛消毒餐具厂大门堵死。

3.2015年8月17日,在本市海港区北港大街与民族北路交叉口,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老款别克轿车,故意将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天籁汽车撞坏,造成乘车民警受伤,后经海港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失6668元。

4.2015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洪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惠某某、黄某某(已判刑)、戚某某(取保候审)等人,在海港区北港镇麻念庄村,将艾之曼一次性消毒餐具厂的五菱面包车拦下,持砍刀、尼龙棒等凶器无故对餐具厂工人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经海港公安分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将面包车玻璃全部砸碎,经海港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失494元人民币。

5.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惠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海港区西港北路地道桥下,持尼龙棒无故对候佳兴进行殴打,经海港公安分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将货车副驾驶一侧的一块玻璃砸碎,将车上的部分餐具扔在地上损坏,经海港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餐具损失543元人民币。

6.2015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惠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海港区裕华楼饭店门前,无故将秦皇岛康盛餐具消毒配送公司金杯牌餐具配送车风挡玻璃砸坏,并将右侧车门砍坏,车油箱被砍漏以及车上美质强化瓷餐具被毁,经海港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金杯车及餐具损失1313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洪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其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