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刘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2014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禁毒大队拘留15天,2014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缉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4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纺织道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交由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为扩大保护自己非法开设赌场的利益,认为被害人王某某在土默特右旗板申气村开设的赌场抢了其生意,而决定暴力打砸王某某的赌场。当日,王某某带领铁某某(已判决)、游某某(已死亡)等人到王某某赌场“冲胡”。王某某等人到达赌场时,因王某某提前得到消息,赌场所有人员已离开,王某某等人将赌场桌子毁坏。当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铁某某、高某某(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刘某甲、游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住处共谋要“整顿”萨拉齐镇的赌场,不能谁想“起胡”就“起胡”,并商量如何找机会收拾王某某。次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寻求和解。王某某未接电话,随后与王某某商量将王某某骗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地矿宾馆(以下简称地矿宾馆)见面,然后将其带走教训。在地矿宾馆外,铁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甲、游某某等人带着砍刀、棒球棍,强行将王某某推入轿车内,将王某某拉至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威俊村一碎石场内。铁某某用棒球棍殴打王某某腰部,将王某某打倒,后铁某某持棒、高某某持刀逼迫王某某进入一闲置屋内,高某某逼王某某跪下,铁某某用棒子、皮带,高某某用旅游鞋殴打王某某,刘某甲等人在现场助阵。王某某在王某某被打伤后,威胁王某某不许再“起胡”,只能带人去王某某的赌场玩。王某某受伤后导致脾脏被摘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王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指使铁某某包揽全部罪责、包庇同伙,向侦查机关作虚假供述,从而使王某某等人逃避了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铁某某、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甲、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辩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铁某某的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荣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居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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