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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前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11月19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旱河路与田村北路交叉口,酒后无故持石块将被害人彭某某(男,34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京N1****)右后门下侧窗、后保险杠及后排出风口砸损,经鉴定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745元,将被害人娄某(男,30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中华汽车(车牌号:冀F7****)右前门及玻璃砸损,踹坏该车右后视镜,经鉴定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等照片;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车辆维修估计单等;3.被害人彭某某等两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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