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宿舍**幢**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商业街、**公交站对开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因不满有人拍下自己在仓库睡觉的照片发给老板邝某甲,和公司老板娘及其他员工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当场拿起一桶5L装的75%浓度消毒酒精沿着办公室及通道进行泼洒,并拿出打火机扬言要点火以恐吓公司的在场人员。公司女员工惊慌下四处散开,数名男员工则上前阻止。刘某某没有实际点火,但情绪激动再次走向原来摆放酒精的地方试图又一次拿起酒精恐吓在场人员,因在场员工的极力阻止而未能得逞。后经在场员工报警民警到场将刘某某抓获,公司则暂停营业以处理地面泼洒的酒精。经现场勘查,公司内摆放有大量的酒精、油漆、稀释剂等易燃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邝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邝某甲、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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