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54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庄**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因其个人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即以县、乡两级政府及本村落实扶贫政策落实不力为由,多次到赴省进京越级上访。2018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上访花费较大为由,向龙泉乡政府索要人民币10000元,其本人自愿停访息诉。后被告人刘某某仍不断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侯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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