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2********,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6月4日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自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个人非法利益多次邀约、伙同其他转业志愿兵十余人赴省进京非法上访、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刘某某多次到县住建局,以不解决问题就去上访相要挟,要求解决其个人费用,县住建局被迫安排刘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到下属的测绘公司上班,领取每月3500元工资,张某某未上班仍然领取工资,还为刘某某解决个人费用,刘某某仍然不断非法上访。
1.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他志愿兵6人到湖北省政府门口聚集静坐、拉横幅。
2.2017年8月、1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他下岗志愿兵10余人到北京上访,被嘉鱼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劝回。
3.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他下岗志愿兵十余人前往河南漯河、江苏镇江聚集声援当地志愿兵被工作人员劝返。
4.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他志愿兵十余人到北京上访被工作人员劝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桑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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