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场。因吸食毒品,2018年11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 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安市前锋区M3酒吧门外与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与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发生短时斗殴,双方被劝开。被告人刘某某回住处后拿一把菜刀又回到M3酒吧外的街上,刘某某误将与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站在一起的何某某认作在酒吧与其发生冲突的人,遂持刀将何某某左肩砍伤,并持续追砍何某某,在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刘某某口头警告要求其放下刀,后鸣枪示警,刘某某均不予理会,继续追砍何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董某某见状后从刘某某身后将其抱住,刘某某用刀将董某某腹部砍伤,挣脱后再次追砍何某某,公安民警第二次鸣枪示警,董某某从刘某某身后将其踢倒在地,刘某某随即被公安民警控制。经医疗机构诊断,董某某右侧腹部皮肤裂伤,何某某左肩关节刀砍死伴部分肌肉裂伤。经鉴定,何某某的左肩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松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3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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