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7日以开公(刑)诉字〔2020〕1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苟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罪,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以开公(刑)诉字〔2020〕71号起诉意见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等人在达州市宣汉汉宫纯K娱乐会所(汉宫KTV)唱歌后,在结账的时候,吧台收银员告知胡某某他们的消费已由其朋友结账了,胡某某却要求收银员将钱退还,由自己签字记账,收银员不同意。为发泄不满情绪,胡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遂对汉宫KTV吧台的东西进行打砸,砸坏的物品有1台点钞机、1台复印机、1台打印机、2台电脑显示器、1部对讲机、2各皮转椅、1个收银台牌、1个鼠标、2个不锈钢垃圾桶、1个POS机、2个台灯等物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为9443元。宣汉县公安局石岭派出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后,胡某某、金某某主动赔偿了被砸物品的全部损失,汉宫纯K娱乐会所于2014年12月20日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等同案人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18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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