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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4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丁某某(男,身份证号3213232001********,户籍地址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系未成年人)、沃某某(男,身份证号3213222000********,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巷**庄组**号,系未成年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李某某(男,身份证号3213222001********,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组**号,系未成年人,现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等人到肥东县店埠镇星光国际广场一网咖见网友汪某某,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随意指责汪某某的女性朋友丁某某,丁某某要求刘某某等人道歉。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借故生非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在**镇**路**广场处对丁某甲朋友吴某某、杨某某进行追砍。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分别达到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视频资料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甲、汪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丁某某、沃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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