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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安达市糖果歌厅喝酒以后,从糖果歌厅出来遇见被害人刘某乙、白某某,刘某甲拦截刘某乙、白某某二人,向刘某乙索要手机微信号,刘某乙给了刘某甲,刘某甲又向白某某索要手机微信号,白某某没有给刘某甲。刘某乙、白某某二人离开,二人走到安达市六道街时,被刘某甲追上,刘某甲和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甲用一只手拽刘某乙的头发,用另一只手殴打刘某乙,致刘某乙头部、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常住人口详细、刘某乙诊断书、刘某甲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侦破经过;

2.证人曹某某、白某某、印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讯问录音录像;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犯罪现场照片、刘某乙辨认刘某甲5号照片辨认笔录、白某某辨认刘某甲5号照片辨认笔录;

7.犯罪现场视频。

经侦查,刘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安达市六道街抓获。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益政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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