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北区**路“**”公交车站乘坐**路公交车,因售票员范某某对其使用捡到的学生乘车卡打卡提出异议,遂对范某某不满。后车辆行至本市市南区**路“**”公交车站时,被告人刘某某在下车时用拳击打范某某面部,将范某某致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
经鉴定:范某某牙齿根折两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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