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甲、孙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易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通过砸汽车玻璃、破坏继电器直接启动的方式盗开汽车5台后飚车玩耍,造成5辆共享汽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价格鉴定,被损毁车辆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387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易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恒泰广场附近玩耍。刘某某提出去汨罗找其女朋友玩,李某乙便提议盗开共享汽车前往,徐某某通过手机搜索到停放在岳阳楼区鸿景园前坪的联动云共享汽车(车牌:湘A*****)后,刘某某在该车附近望风,李某乙将车玻璃砸坏并接线搭火打发车辆,易某某上车负责踩刹车启动车辆后,上述人员盗开车辆前往汨罗市归义广场,后又回到岳阳市区,将车丢弃在中航翡翠湾南门路边。经鉴定车辆被毁损维修价格为3870元。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易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雅典新城、双湖湾盗开两辆联动云共享汽车(车牌为:湘A*****、湘A*****)。前往汨罗市玩耍,途中湘A*****共享汽车与路边石墩发生相碰的事故。经鉴定湘A*****车辆被毁损维修价格为6365元,湘A*****车辆被毁损维修价格为325元。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郑某某、汪某某、易某某、孙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南湖半岛盗开车牌为湘A*****共享汽车到岳阳县公田镇接李某甲来岳阳楼区后,又在南湖半岛附近盗开车牌为湘A*****的共享汽车。上述人员轮流用驾驶两台车在南湖半岛附近飙车以致发生撞车事故,后将车辆丢弃。经鉴定湘A*****车辆被毁损维修价格为12450元;湘A*****车辆被毁损维修价格为15465元。
2020年4月11日,岳阳楼区公安分局三眼桥派出所干警于洛王新天地江南世家停车场将正准备实施盗开共享汽车的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抓获。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调查报告、被盗开汽车照片、定损单等书证;2.被害人的彭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李某丙、孙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和供述;4.岳楼价认定(2020)45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频资料、公路卡口监控等电子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有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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