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住平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因盗窃罪被新疆奎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南路恰恰KTV与朋友崔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对崔某某无故谩骂并实施殴打,恰恰KTV工作人员董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酒后滋事的刘某某无故打伤。经鉴定,崔某某,董某某受伤均达到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户籍证明、村委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协议书、调解协议、前科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孟某某、雷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对崔某某,董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联系电话:1563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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