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楼**单元**楼**户。2003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2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家中停水,到平顶山市**苑**将物业公司将玻璃窗户砸烂;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家中安装窗帘,来到胜利街纤色窗帘店,发现店里没人,遂将店玻璃门踢碎;2019年5月23日因家中停水,被告人刘某某将三环佳苑7号楼下的水表设施用圆柱形水泥石头砸坏数块。当晚被害人宋某某上前阻拦被告人刘某某砸水表,刘某某用拳头将宋双全打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损伤程度已购成轻伤二级。2019年5月23日群众拨打110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将其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档案资料、释放说明书、刑事判决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及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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