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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横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邓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本市海珠区仑头村华记美食店宵夜时,与邻桌的蒋某某、黎某某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双方持空啤酒瓶和塑料凳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持空啤酒瓶砸向黎某某,被黎君某某躲开,后又持空啤酒瓶砸中蒋某某头部,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黎某某、蒋某某均受轻微伤,黄某某未达轻微伤,邓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2018年9月2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红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659****。

2.本案卷宗1册5卷。

3.视频光碟6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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