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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村**队。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男,现年44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指使叶某甲、叶某乙(二人已判决),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对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陆家村一组的麻将馆进行打砸,造成麻将馆卷帘门损坏。2019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再次雇佣指使叶某甲、叶某乙,并与“李某某”等共计四人戴口罩、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对王某某麻将馆进行打砸,造成麻将馆内电动麻将桌、玻璃桌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073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雇佣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20310

书记员:林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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