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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哭”,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汉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同案人简某某曾因与他人有矛盾,遂组织被告人刘某某等多人驾驶两台大霸汽车来到新兴县**镇**村**门前,利用砍刀、铁水管等工具殴打伍某某、苏某某等人,致使伍某某左手肘骨折及背部受伤,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在案发后,同案人简某某的父亲代为赔偿损失3万元,其中刘某某出了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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