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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担任内保为名向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KTV强行收取每月1万元的“保护费”,合计人民币2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祖某某、刁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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