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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7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县**镇**村**村**号。2011年12月2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30日,因犯引诱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小肖”(音同,具体信息不祥)到吉安县天华路红色年代按摩店按摩后。孙某某路过红色年代按摩店时与“小肖”的肩膀碰到一起,“小肖”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看见后,走到红色年代隔壁的明兴美容美发店内,打了孙某某脸部一巴掌。孙某某的朋友吴某某称已报警,并要求不要走。刘某某与孙某某、吴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中,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往孙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刘某某向泰和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投案,刘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孙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收条、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书、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关于刘某某寻衅滋事案的情况说明、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谭某某、江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雪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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