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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华,外号“日本佬”,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无业,家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组**号,现租住南康区**街道**楼**房。2014年3月20日因犯爆炸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5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0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南康区**街办对刘某某家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刘某某在与政府签署安置地皮540平米协议且实际获得补偿款18万余元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和迫使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刘某某以菜地实为老宅基地应当安置宅基地,被用作新巴德士安置点的建设用地的0.31亩土地未经其同意和未在场丈量为由,多次到各级政府信访,且在**街办多次进行答复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依法起诉政府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执意上访,对**街办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某因相关事项被司法机关三次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以地皮安置、刑事赔偿、父亲安葬等事由非访。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某在重大节日或者重要会议期间11次赴省、赴京信访,且在江西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作出不予受理其信访事项的告知并被南康区公安局训诫、两次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走访。2019年1月7日,刘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区域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街办派出工作人员将其接回。此外,刘某某多次在新浪微博、天涯论坛等网站发表不实言论,部分贴文被不明情况的网民恶意转发和评论,给**街办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2018年6月21日,为了防止重点人员到家博会闹访,南康区**街办安排街办综合执法队队员罗某某、黄某、兰某三人和村干部龚家强稳控刘某某,执意要去镜坝家具特色小镇的刘某某被执法队员劝阻送回其住所楼下的**五金店后,与执法队员发生争吵,威胁执法队员,并拿起凳子欲砸罗某某但被人劝阻。家博会期间,为了稳控刘某某,**街办排维稳干部110人次,对**街办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给维稳干部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2019年1月9日凌晨2时许,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南康区**街办一楼大厅将刘某某带走调查,并依法扣押了刘某某随身携带的信访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无供述;4.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迫使**街办政府答应其不合理诉求,在**街办多次答复后且被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作出不予受理其信访决定后,仍然在敏感时间多次赴京信访,给**街办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般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冬水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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