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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街道**村**号。2001年9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8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4年9月29日,因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7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龙家圈街道后马荒村老年人临时安置区酒后滋事,多次、持凶器辱骂、恐吓该安置区多名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9年5月,因酒后到孙某某(69岁)家被拒,被告人刘某某于第二天下午,持凶器辱骂、恐吓孙某某。

2、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王某某(83岁)家,无故辱骂王某甲,后于第二天早上持刀子和刀锯到王某甲家中辱骂、恐吓王某甲。

3、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追王某甲来到郭某某(91岁)家门口,因嫌郭某某不让其去家里玩,刘某某酒后辱骂、恐吓郭某某,并在郭某某家门口摔酒瓶和暖瓶;被告人刘某某持刀追王某乙,后被郭某某拉开,刘某某酒后辱骂、恐吓郭某某。

4、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王某丙(79岁)说其偷看她洗澡,遂持刀追逐王某丙,追上王某丙后,将刀架在王某丙的脖子上,对其辱骂、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徐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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