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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镇**村**组,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曹某某和王某某以前一起经营疯狂烤鸡架店,双方闹矛盾分开。2019年7月18日0时左右,在乐亭县东大街疯狂烤鸡架店门口,曹某某开车行驶至其店门口停车后,曹某某下车站在店门口,因王某某的车被喷漆等事情怀疑是曹某某所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拉着王某某(另案处理)行驶至曹某某店对面停车,王某某持刀和刘某某下车走到曹某某店门口,王某某先用刀将张某某砍伤,刘某某和曹某某厮打在一起。在王某某用刀砍伤张某某后,王某某又将与刘某某厮打的曹某某砍伤。后王某某坐在其车驾驶位置,刘某某坐在王某某驾驶位置后座逃跑,曹某某上前阻拦王某某驾车逃跑时,刘某某拿刀又砍伤曹某某胳膊。2019年7月31日曹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张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说明等书证;2、在场证人证言;3、两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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