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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庄**村,现住涞源县城区**,2013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刘某某酒后驾车尾随祝某某,至涞源县开源路开源批发部西侧胡同与富强路交叉口处,下车对祝**实施殴打。2019年9月29日,经涞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6月2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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