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在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因其弟弟刘某乙酒后在登封市**快捷酒店休息时酒精中毒死亡,刘某甲于次日将装有刘某乙尸体的水晶棺停放在了**快捷酒店大厅内,并购置花圈排放在酒店大厅门口,要挟**快捷酒店赔钱,致使**快捷酒店不能正常营业。后经协商**快捷酒店赔偿给刘某乙的妻子张某某2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瑞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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