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菜刀在仙游县**镇**村街上无故拦截、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勘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