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_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进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中发印象外滩小区B区地下车库,看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B350车位上的车牌号为闽******的蓝色保时捷跑车(型号:凯门A411WPOAA298)很漂亮,便坐在该车前盖上,后其离开该车在附近闲逛。被告人刘某某于18日凌晨2时许再次来到该车旁,脱光衣裤,先后从尾翼及前盖处爬上车顶,在车顶上、车尾等位置长时间坐、躺、跳跃及作其他各种动作。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导致该车前杠、前盖、车顶、尾翼、右后叶子板及后杠等处不同程度受损,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3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受案登记表、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维修报价单、维修发票、诊断证明、刘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出具的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烟头、指纹(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6.监控录像:现场监控截屏。
7.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